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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惩“网络黑嘴”造谣诋毁,最高法例举涉胖某公司案件

摘要: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发布10个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,其中“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、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、名誉权纠纷案”严惩“网络黑嘴”造谣炒作牟利的商业诋毁行为

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发布10个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,其中“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、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、名誉权纠纷案”严惩“网络黑嘴”造谣炒作牟利的商业诋毁行为,明确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行为边界,对于提振企业家发展信心、净化网络生态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。

据悉,2025年3月起,柴某某借助温某某实名注册的账号“柴某怼”,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对胖某公司,以及公司创始人、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进行恶意抹黑诋毁,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,为其关联企业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、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营造竞争优势。

胖某公司、于某某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,同时侵害其名誉权,遂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视频,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内容,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。

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柴某某实施了编造、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,引发公众对胖某公司的不当猜疑,导致胖某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,并造成胖某公司部分商品被退货,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,柴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。

同时,柴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,发布针对于某某的虚假负面言论,构成对于某某名誉权的侵害。温某某出借社交媒体账号后既未履行监督义务,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,更未制止侵权行为。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、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为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,对柴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,具有过错。上述行为与柴某某的被诉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,构成共同侵权。

法院判决:四被告停止侵权、删除侵权视频,发布致歉声明,赔偿胖某公司、于某某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。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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